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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磊与寇和平、枣阳市信达同心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寇和平,枣阳市信达同心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587号原告:王磊,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民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寇和平,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枣阳市。被告枣阳市信达同心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南端。法定代表人: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寇和平、枣阳市信达同心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