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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武汉轻工大学、宋文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轻工大学,宋文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轻工大学,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学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民钢,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宋文炳,女,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武汉轻工大学与被执行人宋文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轻工大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989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89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向清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