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春燕与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燕,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邓春燕,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春燕与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春燕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5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764.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26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