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乔同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同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07号罪犯乔同同,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同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淄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乔同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同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乔同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同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同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