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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廖丽华、吴培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丽华,吴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廖丽华,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培发,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廖丽华与被执行人吴培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培发所有的粤B×××××号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