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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乃平申请执行钱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乃平,钱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7号申请人:苏乃平,男,1957年8月22日生,满族,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申请人:钱立彬,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申请人苏乃平与被申请人钱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乃平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