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乃平申请执行钱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乃平,钱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7号申请人:苏乃平,男,1957年8月22日生,满族,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申请人:钱立彬,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申请人苏乃平与被申请人钱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乃平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