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代兴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周代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09号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43129833。法定代表人:袁晓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桂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代兴,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仕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爱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