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358号原告: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赛格二期。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董某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娟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