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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一辆与其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王某途经汕头市金平区金湖、护堤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6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汕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查获现场、酒后驾驶的车辆照片经被告人林某辨认无误,户籍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自愿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因无证驾驶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与本案醉酒驾驶系属不同法律事由,依法不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雪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