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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斌与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730号原告:陈斌,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洪成平(系原告陈斌之夫),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沈南,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白沙湾。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昌文,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徐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斌与被告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海科人民陪审员  庞玉莲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黄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