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邱远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远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348号罪犯邱远健,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茂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远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1323.7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远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邱远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远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6次;2015年5月、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民事赔偿,但狱内消费和余额较高;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远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远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