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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洪杰、蔡雪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杰,蔡雪贵,河南大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财保62号申请人:王洪杰,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雪贵,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第三人:河南大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37号楼10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彬。申请人王洪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雪贵4**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即蔡雪贵在河南大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担保人魏伟以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8号院1号楼4单元9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468号]的房产一套、担保人雷志刚以其位于中原区伊河路101号3号楼2单元附26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956**)房产一套为申请人蔡雪贵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洪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雪贵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