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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万敬波、任淑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万敬波,任淑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418号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都市华庭。组织机构代码为78486643-4。负责人:莫东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敬波,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任淑仪,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被告万敬波、任淑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胤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