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7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程委信用社、林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程委信用社,林大军,宋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13号申请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程委信用社,住所地博野县程委镇。被执行人林大军,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博野县。被执行人宋亚雷,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大军、宋亚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大军、宋亚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