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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合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合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65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合源,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因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3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新田,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合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合源、辩护人王新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零点左右,被告人姜合源携带头套、帽子、口罩、手电、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南阳市高新产业聚集区赵营社区瓦房庄居民点蔡某家外,被告人姜合源从蔡某家三楼窗户翻入室内,先潜入二楼客厅盗窃走一女包内现金一百多元后,又潜入其他房间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蔡某发现,被告人姜合源被发现后欲逃跑过程中被蔡某和其岳父邢克明当场抓获。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姜合源的供述;2、被害人蔡某的陈述;3、证人邢克明等人的证言;4、身份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合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合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犯罪数额较小,赃款退还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姜合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零点左右,被告人姜合源携带头套、帽子、口罩、手电、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南阳市高新产业聚集区赵营社区瓦房庄居民点蔡某家外,被告人姜合源从蔡某家三楼窗户翻入室内,先潜入二楼客厅盗窃走一女包内现金一百多元后,又潜入其他房间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蔡某发现,被告人姜合源被发现后欲逃跑过程中被蔡某和其岳父邢克明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合源的供述;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邢克明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合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合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合源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合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姜合源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