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突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林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突显物流有限公司,张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突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御河新村20幢705室。法定代表人:朱吉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林海,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南京突显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林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6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