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德国、徐霞柱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德国,徐霞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德国,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霞柱,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诉人高德国因与被上诉人徐霞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审理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德国于2017年7月21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德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德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高德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付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