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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学谦与张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66号原告:李学谦,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张一博,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李学谦与被告张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学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学谦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谦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李学谦负担。审判员  蒋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