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潘根法、陈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根法,陈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5424号申请执行人潘根法被执行人陈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3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5的存款人民币7124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