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方图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方图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60号(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号)。经营者:方家乐,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方卫平,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图四,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与方图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5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与被执行人方图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27民初1584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洪来兵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