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邵永明、郭荣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邵永明,郭荣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845号原告:李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伟。被告:邵永明。被告:郭荣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邵永明、郭荣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华承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