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红岐与郭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岐,郭兴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936号原告:田红岐,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郭兴元,男,38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田红岐与被告郭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田红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红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红岐负担。审判员 任善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旭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