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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红岐与郭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岐,郭兴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936号原告:田红岐,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郭兴元,男,38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田红岐与被告郭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田红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红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红岐负担。审判员  任善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旭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