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行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继阔等3人诉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阔,张久峰,陈继业,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2行初134号原告:陈继阔,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久峰,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陈继业,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东清路。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松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卫辉,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阔、张久峰、陈继业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阔、张久峰、陈继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继阔、张久峰、陈继业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