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德华、王建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华,王建德,王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华,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德,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友,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德华与被执行人王建德、王建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权利人王德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华与被执行人王建德、王建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