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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章伟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伟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7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伟国,绰号“阿国”,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2006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伟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109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章伟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章伟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原审被告人章伟国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伟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章伟国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章伟国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伟国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