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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桂中、李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桂中,李先亮,尹永祥,郭夫珍,赵西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146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张庄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桂中,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李先亮,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尹永祥,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郭夫珍,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赵西科,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中、李先亮、尹永祥、郭夫珍、赵西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退回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怀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