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润山与李响、张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润山,李响,张卫,山东理想农业发展股份公司,山东理想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304号原告:付润山被告:李响被告:张卫被告:山东理想农业发展股份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路中段3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李响,经理。被告:山东理想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11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李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润山诉被告李响、张卫、山东理想农业发展股份公司、山东理想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润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响、张卫、山东理想农业发展股份公司、山东理想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润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响、张卫、山东理想农业发展股份公司、山东理想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二、如被告李响、张卫、山东理想农业发展股份公司、山东理想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7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