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郑洪礼与李友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礼,李友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459号原告:郑洪礼,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友权,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19号。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洪礼与被告李友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洪礼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友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礼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友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