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逄焕蕾与黄岛区张家楼镇人民政府、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焕蕾,黄岛区张家楼镇人民政府,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157号原告:逄焕蕾,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志,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驻地。法定代表人:封伟,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田金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逄焕蕾诉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人民政府、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逄焕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焕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逄焕蕾负担。审判员 丁培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