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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耿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耿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满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耿海洋,男,满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耿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耿海洋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耿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