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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511朱建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1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龙,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宝应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建龙于2016年11月28日凌晨,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东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吴东路砸道处碰撞隔离带护栏后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朱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建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朱建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朱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1、朱某2、李某的证言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道路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方位照片,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监控视频,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朱建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建龙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建龙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处罚逃离现场,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建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志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