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炳荣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荣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炳荣,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重婚于2017年1月1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炳荣被控重婚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4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礼祥、代理检察员傅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炳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1日,被告人王炳荣与被害人付某在长汀县汀州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闽汀镇结字第038号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炳荣于2009年7月31日,又与刘某(真名谢某,刘某已于1999年死亡,其身份信息一直被谢某冒用)在长汀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闽汀结字010902949号结婚证。2016年11月,被害人付某发现被告人王炳荣又与她人领证结婚后报案。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王炳荣在龙岩火车站被厦门铁路公安处龙岩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常住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离婚登记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温某1、谢某、温某2的证言;被害人付某的陈述;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炳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炳荣犯重婚罪,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炳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炳荣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洪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春红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