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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肖仕林、唐木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仕林,唐木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肖仕林,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唐木元,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仕林与被执行人唐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木元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肖仕林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肖仕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仕林发现被执行人唐木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