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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李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该判决书判令:二、孩子李思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雷某自二0一六年四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元,至李思妙独立生活为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孩子生活费共计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某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高���人民陪审员 程 明 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