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兰祥与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兰祥,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201号原告:沈兰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兴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兰祥与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兰祥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兰祥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崔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