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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峰,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峰,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李国,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李云峰与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云峰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李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4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国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冠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