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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345号原告康某某,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士瑞审 判 员  李铁权人民陪审员  计洪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