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谌少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83号罪犯谌少英,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仙桃市电化教育馆原馆长,住仙桃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谌少英因犯受贿罪,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52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追缴赃款239000元(已收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3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谌少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谌少英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三次记功的奖励。谌少英所获赃款全部退清,2017年1月9日,谌少英缴纳罚没款五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谌少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退赃并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谌少英犯受贿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谌少英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少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