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守海与刘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海,刘海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761号原告:陈守海,男,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海波,男,1974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陈守海与被告刘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桂英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守海以与被告刘海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海撤回对被告刘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守海承担。审判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子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