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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57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201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新桥马汊河下游约1公里处,使用电捕鱼工具电鱼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缴获王某某非法捕捞野生餐条鱼、鲶鱼、鳊鱼等水产品共409尾,共重2.19千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二、扣押的电捕鱼工具1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