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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苏兴华与苏秀梅、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兴华,苏秀梅,刘建强,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5388号原告:苏兴华,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秀梅,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建强,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兴华与被告苏秀梅、刘建强、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秀梅、刘建强、万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苏秀梅、刘建强、万通公司向苏兴华连带清偿借款10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数额,按每月2%的利率,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为12万元);2.苏秀梅、刘建强、万通公司连带向苏兴华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苏秀梅、刘建强、万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苏兴华与苏秀梅、万通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苏秀梅向苏兴华借款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由万通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日,苏秀梅、刘建强向苏兴华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刘建强承诺对苏秀梅的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2016年11月1日,苏秀梅出具借据,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同日,苏兴华向苏秀梅转账支付86万元,另从建设银行取现支付5万元,次日再转账支付9万元,合计100万元。苏兴华已向苏秀梅履行借款义务,但万通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中山市黄圃镇劳动局在在网公告,新闻也已曝光此事。根据《借款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约定“乙方(苏秀梅)或者担保方(万通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他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甲方债权难以实现的,乙方应当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经甲方通知后拒绝履行义务的,除全部清偿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借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苏兴华得知万通公司被公告拖欠工人工资事情后,多次向苏秀梅、刘建强追收借款,未果。为此,苏兴华诉至法院。被告苏秀梅、刘建强、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苏兴华(出借方、甲方)与苏秀梅(借款方、乙方)、万通公司(担保方、丁方)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苏秀梅向苏兴华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万通公司对上述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及法律规定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关于违约责任,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4.乙方(苏秀梅)或者担保方(万通公司)财产的重要部分或者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拟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甲方债权难以实现的,乙方应当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经甲方通知后拒绝履行义务的,除全部清偿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借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借款协议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乙方应当立即清偿债务。”。同日,刘建强、苏秀梅向苏兴华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对《借款协议》中苏秀梅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苏秀梅欠付的涉案债务清偿之日止。2016年11月1日、11月2日,苏兴华通过银行分别向苏秀梅转账支付86万元、9万元。另,诉讼过程中,苏丽玲到庭确认其将个人银行卡交给苏兴华向苏秀梅转账5万元,并表示该款由苏兴华主张权利。另另查实,本院受理以刘建强、苏秀梅、万通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多件。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苏兴华主张与苏秀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苏秀梅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据、声明书、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苏秀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借款协议》“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苏兴华借款协议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苏秀梅应当立即清偿债务”的约定,现苏兴华主张苏秀梅诉请苏秀梅归还借款100万元、违约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兴华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举证证实双方对此有约定,故本院对苏兴华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刘建强、万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刘建强在《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中承诺对苏秀梅的涉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万通公司在《借款协议》中作为担保方自愿对苏秀梅的涉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苏兴华起诉要求刘建强、万通公司对苏秀梅的涉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苏秀梅、刘建强、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苏秀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兴华支付借款100万元,违约金30万元;二、被告刘建强、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苏秀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原告苏兴华负担1486元,被告苏秀梅、刘建强、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0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锋华审判员  蒋伟成审判员  黄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