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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燕玉与孙国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玉,孙国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170号原告:马燕玉,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丽娟,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孙国京,男,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马燕玉与被告费丽娟、孙国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燕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燕玉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