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燕玉与孙国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玉,孙国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170号原告:马燕玉,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丽娟,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孙国京,男,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马燕玉与被告费丽娟、孙国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燕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燕玉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