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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治平与贺西格吉雅、旺春格、阿拉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平,贺西格吉雅,阿拉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48号之二申请人张治平,男,1977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西格吉雅,男,1980年06月29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阿拉塔,女,1984年05月02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旺春格,男,1949年06月15日出生,蒙古族。本院执行张治平与贺西格吉雅、旺春格、阿拉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旺春格在你单位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旺春格的账户(账户:8000701210000000XXXXXX)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 拉 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日贡高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