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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XX、马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XX,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XX,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马云,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1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