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163号原告:罗某,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告:阚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原告罗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7月21日撤回对被告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文才审 判 员 王中华人民陪审员 马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