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梁丽坤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梁丽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2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勤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坤,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妲(梁丽坤哥哥)。上诉人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上诉人梁丽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法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环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32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辽01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环球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再次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勤坚和被上诉人梁丽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梁丽坤赔偿直接损失806,479.0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梁丽坤承担。事实与理由:1、梁丽坤2012年3月单方停止为上诉人工作,2012年3月之后的签约、送货、回款等工作均是上诉人另行聘请其他业务员完成的,为履行送货和回款义务,另实际支付1,215,826.2元费用,该垫付费用应由梁丽坤承担,应从判决金额中予以扣除。2、一审判决在差价奖励计算方法上存在错误,一审判决错误认为销售差价=中标额-实际销售额-中标额×17%,正确的方法是:差额奖励=实际回款额-基准价-垫付费用。其中635819.00元仅仅是2012年3月前的垫付费用不包括之后的垫付费用,上诉人为了完成2012年3月之后的送货及回款等工作在635819.00元之外实际另垫付了1215826.2元的费用。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给付梁丽坤销售差价款791155.77元是完全错误的。3、在计算生活费月份上的错误。梁丽坤的工作时间应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共计8个月,生活费应为12,000元。一审法院将终止工作时间酌定为2013年12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梁丽坤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上诉人应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没有终止,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生活费正确。至于上诉人主张派其他人员履行合同是上诉人自愿的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梁丽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球公司支付销售提成费用450,117.76元及利息暂计50,000元,支付销售差价2,686,243.66元及利息暂计100,000元,支付生活补助费用70,500元,共计3,390,054.99元。重审变更销售提成费用为483,311.33元及利息50,000元,销售差价2,686,243.66及利息100,000元,生活补助费84,000元,共计3,403,554.99元。2.判令环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梁丽坤赔偿损失121,356.42元。重审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梁丽坤给付经济损失806,479.02元;2.判令梁丽坤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19日,原告梁丽坤(乙方)与被告环球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环球公司将在辽宁省、吉林省地区电力设备销售项目承包给梁丽坤,全权代理操作,自负盈亏。具体内容包括:1、公司给出基准价格,乙方自由加价后再进行报价。年销售达到300万元,甲方按公司实际销售额(不含加价部分)给予乙方5%的业务提成奖励。2、中标结果公布或签订合同后,公司适当给予支付部分费用。3、针对销售合同结款事项,按合同履行执行,以实际结款为准。乙方应及时办理好相关手续。4、如果乙方需要甲方配人、配车协助,甲方可以协助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5、针对超出部分差额结算事项,签订销售合同后,除去企业相关费用,如果有结余,甲方预留差额款项的10%做担保金,在销售合同总额90%(不算一年后的一般为10%的质保金)款项到公司账户后,按合同及时结清盈余,并且在三日内付款。如加价空间太低,不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自负盈亏。……。8、甲方考虑到乙方也有业绩做出来,也要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每月给1,500元补助。……。合作协议签订后,梁丽坤组织并参与了在两省的多次投标、合同签订、组织货物运输、办理回款等范围内各项业务工作。截止到2013年2月5日,辽、吉两省成功中标17组标书,中标金额总计12,718,479.4元。签订16组中标合同。签订合同金额总计12,698,408.05元。其中梁丽坤经手签订合同14组,签订合同金额总计7,932,552.28元。环球公司支付给梁丽坤运输费、差旅费、提成款等总计635,819元。另查,2012年3月31日,环球公司在时代商报刊登启示称有业务员离职,三个无编号合同专用章全部作废。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标通知书、单价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9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环球公司系委托人,梁丽坤系受托人。梁丽坤在合作期间所完成的投标,签合同,履约送货,办理回款等事务,环球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故对梁丽坤要求环球公司给付提成款、差额款、生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环球公司给付梁丽坤的单价表是含税出厂价还是不含税出厂价问题。梁丽坤所提供的环球公司产品单价表载明含税出厂价,环球公司提供的产品单价表载明不含税出厂价,环球公司申请对梁丽坤所提供的单价表所盖“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经沈阳市中级法院摇号确定由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期间因梁丽坤不能提供原件,故鉴定终止。一审法院认为,因梁丽坤不能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导致鉴定终止,梁丽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环球公司提供给梁丽坤的产品单价表为不含税出厂价。关于梁丽坤所提供的21组中标通知单及签订合同单认定经手人问题。经查,该21组中标通知单及签订合同单有14组双方无异议,其它通知单及签订合同单因梁丽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本人经办,而环球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除无异议的14组外,其余7组或为他人经办,或为已包含在无异议的14组中,或为中标但并未签订合同。故认定梁丽坤提供的21组中标通知单及签订合同单中14组系由梁丽坤成功签订买卖合同。关于合同各种具体数额、费用支出问题。1、梁丽坤经办的14组合同总额7,932,552.28元,为双方庭审中核实无异议数额;2、梁丽坤经办的14组合同出厂价,因出厂价单价表鉴定过程中梁丽坤承担不利后果,应以环球公司提供的出厂价为准,即14组合同出厂价总额5,792,862.61元;3、梁丽坤于2012年3月份前预支635,819元,为双方庭审中核实无异议数额;4、货物损失32,545.26元,该损失是环球公司根据证人证言自算损失,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梁丽坤调配货物是其正常工作范围,故对此不予认定;5、2013年费用1,215,826.2元,经查,环球公司单方提供的各类票据,不是正规票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费用用于支出梁丽坤签订的14组合同的履行费用,证据单一,效力不充分,不予认定。关于环球公司应给付梁丽坤业务提成奖励的具体数额。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第1条规定,年销售达到300万元,按公司实际销售额给予梁丽坤5%的业务提成奖励。经查,梁丽坤经办的14组买卖合同中,签订合同出厂价金额总计5,792,862.61元,其中2010年为331,750.4元,不够300万元,没有提成奖励;2011年为5,461,112.21元,超过300万元,环球公司应按约定给付梁丽坤5%的业务提成奖励。关于环球公司应给付梁丽坤差额款的具体数额。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第5条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后,除去企业相关费用,如果有结余,环球公司预留差额款项的10%做担保金,在销售合同总额90%款项到公司账户后,按合同及时结清盈余,并且在三日内付款。经查,梁丽坤已签订的14组买卖合同的履行及回款问题,环球公司辩称部分合同的履行不是梁丽坤经办及目前尚有部分款额没有收回,该项请求举证责任在环球公司,而环球公司不能提供部分款额没有收回的证据,所提交的货物配送验收单、现金支出凭证证据单一,不能互相印证,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有部分合同不是梁丽坤履行。应认定该14组买卖合同系梁丽坤履行并已收回货款。14组买卖合同销售总价为7,932,552.28元,出厂价总额为5,792,862.61元,其差额再减去销售总价17%税款应为梁丽坤所得差额款。关于环球公司应给付梁丽坤生活保障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第8条规定,环球公司每月给付梁丽坤1,500元补助。因梁丽坤主张自2011年7月份后环球公司没有支付生活保障费用,对此环球公司没有否认,故梁丽坤的生活保障费用起始时间为2011年8月份,终止时间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2013年12月份为宜,计28个月。关于梁丽坤要求环球公司支付利息150,000元的诉请,因双方没有此方面的约定,亦无相关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环球公司反诉要求梁丽坤给付经济损失806,479.02元。经查,其反诉理由为梁丽坤实际已得的款项已经超出应得的款项,环球公司单方计算所得出的损失数据。因环球公司计算损失中将2013年费用1,215,826.2元列为梁丽坤赔偿项目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环球公司主张双方合作已经于2012年3月终止,本诉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因该主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梁丽坤业务提成奖励273,055.61元(5,461,112.21元×5%);二、被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梁丽坤销售差额款791,155.77元(7,932,552.28元-5,792,862.61元-7,932,552.28元×17%);三、被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梁丽坤生活保障费用42,000元(1,500元×28个月);四、驳回原告梁丽坤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梁丽坤给付经济损失806,479.02元的诉讼请求。上述被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梁丽坤各款项总计1,106,211.38元,扣除原告梁丽坤已经得到的635,819元,实际给付款项为470,392.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2元,由被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环球公司与梁丽坤间的《合作协议》为有偿委托合同性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所确定主要权利义务为梁丽坤在合作期间内接受环球公司委托完成对外投标、订立合同、履约送货、办理回款,环球公司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包括提成奖励款、销售差价款和生活费。根据环球公司上诉主张和请求,本院确定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1、环球公司应付梁丽坤委托报酬中销售差价款数额的认定;2、环球公司应支付梁丽坤生活费的终止时间确定;3、梁丽坤履行受托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给委托人环球公司造成损失,对环球公司反诉请求梁丽坤赔偿损失806479.02元是否应予支持。关于环球公司应付梁丽坤委托报酬销售差价款数额认定问题。针对梁丽坤对其提供的载明为含税出厂价的产品单价表,不能提供原件不能完成鉴定,原审据此认定环球公司提供给梁丽坤的产品单价表为不含税出厂价格,符合证据判定规则,本院予以认同。原审在对梁丽坤提供的21组中标通知单和实际订立合同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认定梁丽坤实际经手为环球公司订立合同14组,对该14组合同总金额为7932552.28元,环球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依据环球公司提供的出厂价格,可以认定该14组合同产品的出厂价总计为5792862.61元,其中2010年为331,750.4元,不够300万元,没有提成奖励;2011年为5,461,112.21元,超过300万元,环球公司应按约定给付梁丽坤5%的业务提成奖励,原审判决环球公司给付梁丽坤273055.61元提成奖励,环球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二审不予审查。关于环球公司应付销售差价款及数额认定问题。基于环球公司认可可以认定已90%回款,按照合同第5条约定环球公司应向梁丽坤支付销售差价款,应按照合同总价7932552.28元减去总出厂价5792862.61元和按合同总价17%计算的税款之和,确定环球公司应支付的销售差额款,原审的计算方法和所确定的销售差价款数额,并无不当。关于环球公司应支付梁丽坤生活费的终止时间确定问题。环球公司主张2012年3月梁丽坤既已离职,双方合作协议即委托合同既已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环球公司提供的在《时代商报》上的刊登的声明公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作废不属于解除合同通知。基于梁丽坤所主张,原审确定环球公司向梁丽坤支付生活费的终止时间为2013年12月,并据此判决环球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亦无不当。关于梁丽坤履行受托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给委托人环球公司造成损失,对环球公司反诉请求梁丽坤赔偿损失806479.02元是否应予支持问题。环球公司主张2012年3月后梁丽坤离职停止委托工作,由其重新聘用其他业务员履行中标合同,给其造成损失,反诉请求梁丽坤赔偿。基于对委托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考虑本案委托合同为梁丽坤作为受托人促成环球公司中标和销售合同订立,环球公司基于合同订立所取得收益,再结合在本院原二审审理中环球公司认可中标合同金额为8130053.93元,销售金额为6801462.21元,环球公司反诉请求赔偿损失为121356.42元,原审认定环球公司主张其支出费用1215826.2元依据不足,对环球公司重审后反诉请求梁丽坤赔偿损失806479.02元,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在扣除环球公司已向梁丽坤支付的635819元款项后判决环球公司向梁丽坤支付委托报酬,并无不当。对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沈阳环球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关宇宁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