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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747夷国祥与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夷国祥,钱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夷国祥,男,195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钱建平,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夷国祥与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7)苏0282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钱建平结欠夷国祥借款300000元,钱建平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夷国祥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夷国祥10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夷国祥150000元。如钱建平有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夷国祥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债权(包括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被执行人钱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夷国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钱建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钱建平的农商行账户进行冻结。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此申请执行人夷国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夷国祥与被执行人钱建平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执行应予终结。若被执行人钱建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蒋卫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82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何林助理审判员  钟云明助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晨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