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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霞、高亮与被上诉人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霞,高亮,白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霞,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亮,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霞(高亮妻子),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女,1976年02月2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图博馆职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霞、高亮因与被上诉人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但在庭审开始后合议庭成员之一因故离开,未进行休庭,由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继续开庭审理,直至庭审结束,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一审法院应查明案涉合同未能实际履行的原因,确定违约主体,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嘉荫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代红光审判员  黄 利审判员  张秋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