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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亮、肖蓉、唐易、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亮,肖蓉,唐易,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630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复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系该行董事长。被告:唐亮。被告:肖蓉。被告:唐易。被告:夏琴。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亮、肖蓉、唐易、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47元,减半收取3823.5元,由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