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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贠发光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发光,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75号原告:贠发光,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飞,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贠发光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高文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贠发光和张飞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贠发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贠发光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