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贠发光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发光,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75号原告:贠发光,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飞,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贠发光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高文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贠发光和张飞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贠发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贠发光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永平 百度搜索“”